一、簡介
碎石(英語:Rubble),破碎的小塊巖石,它的大小、形狀、及紋理都呈現不規則狀態。它可能是因為天然原因,或是人為加以破壞之后產生。
巖石是由一種或幾種礦物和天然玻璃組成的,具有穩定外形的固態集合體。由一種礦物組成的巖石稱作單礦巖,如大理巖由方解石組成,石英巖由石英組成等;有數種礦物組成的巖石稱作復礦巖,如花崗巖由石英、長石和云母等礦物組成,輝長巖由基性斜長石和輝石組成等等。沒有一定外形的液體如石油、氣體如天然氣以及松散的沙、泥等,都不是巖石。
巖石是組成地殼的物質之一,是構成地球巖石圈的主要成分。其中,長石是地殼中最重要的造巖成分,比例達到60%,石英則是數量第二多的礦石。
巖石根據其成因、構造和化學成分分類,大多數巖石含有二氧化硅(SiO2),而74.3%的地殼成分都是后者。巖石中硅的含量是決定巖石屬性的重要因素之一。
巖石是人類早期工具的重要來源,在人類進化中具有重要意義。因此,人類的第一個文明時期被稱為石器時代。巖石一直是人類生活和生產的重要材料和工具。
二、分類與結構
1、分類
巖石按其成因主要分為火成巖(巖漿巖)、沉積巖和變質巖三大類。整個地殼中,火成巖大約占95%,沉積巖只有不足5%,變質巖最少。不過在不同的圈層,三種巖石的分布比例相差很大。地表的巖石中有75%是沉積巖,火成巖只有25%。距地表越深,則火成巖和變質巖越多。地殼深部和上地幔,主要由火成巖和變質巖構成?;鸪蓭r占整個地殼體積的64.7%,變質巖占27.4%,沉積巖占7.9%。其中玄武巖和輝長巖又占全部火成巖的65.7%,花崗巖和其他淺色巖約占34%。
這三種巖石之間的區別不是絕對的。隨著構成礦物的變化,它們的性質也會發生變化。隨著時間和環境的變遷,它們會轉變為另外一種性質的巖石。因而有人認為這種分類法較為武斷。
玻璃質:常見于一般海洋底玄武巖;因巖漿與海水接觸,冷卻急速。礦物種類無法以顯微鏡或任何儀器辨視。
隱晶質:澎湖玄武巖;為陸上噴發,冷卻時間稍長,但仍冷卻快速,礦物顆粒細小。礦物無法用肉眼或低倍顯微鏡辨視,但可用更精密之高倍顯微鏡或X光衍射儀辨別種類。
三、應用
在人類發展中,巖石的應用涉關社會、科技等許多層面。人類和其他人科的巖石使用記錄可以追溯到250萬年前的舊石器時代。利用巖屑技術可以找到一些最古老,而仍在繼續使用的技術。有關金屬礦石的開采也是人類進步的幾個重要因素之一,依不同地區可以取得金屬的不同,其文明進步速度也有所影響。
主條目:采礦業
采礦是由將有價值的礦物或其他地質材料,由礦石、礦脈等來源取出,和土壤分離的過程。采礦可采集的原料包括堿金屬、貴金屬、鐵、鎢、煤、鉆石、石灰巖、油頁巖及巖鹽等。若一種材料無法用農業方式產生,也無法在實驗室或工廠用合成的方式取得,就需要以采礦的方式取得。廣義的開采是指從地球中取得任何自然資源(如石油、天然氣、鹽其至是水)。
巖石及金屬的開采早在史前時代就已經開始,現代的開采程序會先期礦體的探戡、分析礦石的潛在利益、開采需要的原料、若開采結束,將土地復原,可以供其他的使用。
開采程序的特性,會對環境帶來潛在的負面沖擊,不論是在開采過程中,甚至是在開采結束后都有影響。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用法律管理開采程序的負面影響。
大理巖:大理巖的巖面質感細致,常用來作為壁面或地板。由于大理巖是由石灰巖變質而成,主要成分為碳酸鈣,因此也是制造水泥的原料。大理巖材質軟而細致,是很好的雕塑石材,許多有名的雕像都是由大理巖作成的,如著名的維納斯像。其他如墻面或擺飾,也常是由大理石加工琢磨而成,如花瓶、煙灰缸、桌子等家用品。 另外,也有大量以其石粉所生產的人造石之建材; 其性質與天然大理石非常類似。
花崗巖:臺灣本土的花崗巖只有在金門才看得到,因此金門的老房子幾乎都是用花崗巖做成的。臺灣的寺廟所用的花崗巖,是來自福建,多用于寺廟里的龍柱、地磚、石獅。
板巖:因其容易裂成薄板狀,且在山區極易取得,故原住民至今仍使用板巖作為建材,筑成石板屋或圍墻。
礫巖:有些礫巖含有鵝卵石及砂,而且膠結不良,容易將它們分散開來,例如:臺灣西部第四紀的頭嵙山層中就是這種礫巖,其中卵石和砂都是建材。
石灰巖:臺灣最常見的石灰巖是由珊瑚形成的,通稱為珊瑚礁石灰巖。在澎湖,珊瑚礁石俗稱“石”,居民用以作為圍墻建材,以遮蔽強烈的東北季風,保護農作物。
泥巖:由于其主要成分是黏土,自古就被作為磚瓦、陶器的原料。
安山巖:由于材質堅硬,亦常用來作廟宇的龍柱、墻壁的石雕、墓碑、地磚等。
四、相關規定
碎石的產品質量必須合格,應先試驗后使用,要有出廠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單。
碎石
使用前應按照品種、規格、產地、批量的不同進行取樣試驗。砂的必試項目有篩分析,含泥量,泥塊含量。碎石的必試項目有篩分析、含泥量,泥塊含量,針、片狀顆粒含量,壓碎指標。對于用來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的碎石,還需做相應的項目試驗。
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的,如進口碎石、無出廠證明的碎石、對碎石質量有懷疑的、用于承重結構的砂和碎石,必須進行復試,混凝土應重新試配。不合格的碎石不得使用。對于需要采取一定技術處理措施后再使用的,應首先滿足技術方面的要求,并須經過有關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后,才可使用。碎石產品的出廠合格證由其生產廠家質量檢驗部門提供給使用單位,用以證明其產品質量已達到的各項規定指標。其主要內容包括:出廠日期、檢驗部門印章、合格證的編號、品種、規格、數量、顆粒級配、密度、含泥量等數據和結論。資料員應及時收集、整理、核驗碎石的出廠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單。其質量合格證和試驗報告單應字跡清楚,項目齊全、準確、真實,不得漏填或填錯,且無未了事項,并不得涂改、偽造、損毀或隨意抽撤。如批量較大且提供的出廠合格證又較少時,可做抄件(如復印件)備查,并應注明原件證號、存放單位、抄件時間,并且應有抄件人簽字、抄件單位蓋章。碎石質量合格證上備注欄內應由施工單位填明使用工程的名稱、使用部位等。[2]